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拍卖通知书
(2021)闽03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执行人华昌珠宝有限公司、福建龙凤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心珠宝有限公司、张国王、林春香、张国汉、张秀云、张新忠、陈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已摇号选择福建华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新忠名下坐落涵江区涵西保尾路66号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第五层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H201406314号、H201406315号、H201406316号、H201406317号,莆国用(2015)第J01312号】进行评估,并拟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公开处置上述标的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
被执行人张新忠名下坐落涵江区涵西保尾路66号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第五层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H201406314号、H201406315号、H201406316号、H201406317号,莆国用(2015)第J01312号】。
二、拍卖机构/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联系人:郑执行员,联系电话:19859396879。
需要了解上述评估、拍卖标的物的评估情况和拍卖时间、平台、拍卖公告刊登的媒体及拍卖过程中其他有关事宜的,后续可在工作日工作时间来院或者电话咨询联系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评估结果告知书
(2021)闽03执136号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执行人华昌珠宝有限公司、福建龙凤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心珠宝有限公司、张国王、林春香、张国汉、张秀云、张新忠、陈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张新忠名下坐落涵江区涵西保尾路66号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第五层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H201406314号、H201406315号、H201406316号、H201406317号,莆国用(2015)第J01312号】进行评估。现福建华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已就上述标的物作出估价,并向本院出具编号为闽华泰房估(2024)650123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
现依法将上述报告向你方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对上述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视为无异议。
附:福建华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闽华泰房估(2024)650123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评估报告送达公告
(2021)闽03执136号
张新忠: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执行人华昌珠宝有限公司、福建龙凤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心珠宝有限公司、张国王、林春香、张国汉、张秀云、张新忠、陈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对你名下坐落涵江区涵西保尾路66号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第五层的房地产(含未办证部分)【不动产权证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H201406314号、H201406315号、H201406316号、H201406317号,莆国用(2015)第J01312号】进行了评估。现福建华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已就上述标的物作出估价,并向本院出具编号为闽华泰房估(2024)650123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报告,上述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为7420638元,其中证载部分7283939元,折合综合单价6423元每平方,未办证部分136699元,折合综合单价563每平方。
因你未向本院提供收件地址,为保障你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我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评估结论及评估结果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