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陈尾金、林文理、陈英英、莆田市星瀚贸易有限公司、张亚达、张梅琴、林志杰、林丽霞、上海裔峰置业有限公司、九龙县沪闽林业投资有限公司、林国水、林秀娥、林志勇、林丽平、林俊贤: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财富基石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尾金、林文理、陈英英、莆田市星瀚贸易有限公司、张亚达、张梅琴、林志杰、林丽霞、上海裔峰置业有限公司、九龙县沪闽林业投资有限公司、林国水、林秀娥、林志勇、林丽平、林俊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执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闽03执731号,恢复执行案号(2023)闽03执恢32号。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82363240.25元及相应利息;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49763元,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九龙县沪闽林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2023年12月20日,本院经电子随机摇号选择四川兴蓉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九龙县沪闽林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九龙县59084.50亩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林木资产及林地使用权资产)进行评估。2024年7月23日,四川兴蓉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上述财产作出估价,并向本院出具编号为川兴蓉汇评报字(2024年)第24017号《资产评估报告》,上述资产经评估总价值7647.00万元。本院即将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地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因评估报告、执行裁定书、拍卖通知书等文书无法送达,本院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