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闽03执恢20号
福建省莆田市医药有限公司、翁加兴、王志奋、翁秋生、翁国亮、吴建国: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医药有限公司、翁加兴、王志奋、翁秋生、翁国亮、吴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5)莆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2018年5月8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8)闽03执310号),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医药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城厢区霞林街道川里路350号的房地产。因本院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处置通知书、评估报告等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内到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