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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3执恢59号《公告》


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3执恢59号《公告》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3执恢59号《公告》

作者: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4-22 11:08:42 打印 字号: |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闽03执59

莆田市精良特化有限公司、新日发展(莆田)有限公司、威时(景德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庆烟、郑庆才、黄开平、郑庆林、郑庆德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百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精良特化有限公司、新日发展(莆田)有限公司、威时(景德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庆烟、郑庆才、黄开平、郑庆林、郑庆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查封新日发展(莆田)有限公司名下设定抵押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园东路2169号“新日财富广场”的101室、102室、103室、106-109室、111-113室、115室、116室、119室、125室、202-214室、216-221室、223-232室、301室、302室、303室、305-322室、324室、325室、327-332室、334-340室的房地产,并依法委托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现状评估。现评估公司已就上述房地产向本院出具闽中兴房估字[2024]第GP50026号涉执房地产司法处置评估报告》,上述房地产的评估价为134152500元本院将以此作为处置参考价依法拍卖上述房地产。

将上述评估报告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内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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