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闽03执627号
福建汉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莱卡斯(福建)置业有限公司、莆田市万晨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翁素英、陈剑锋、郑志勇、郑志敏、卓良玉、郑伍妹、郑雄: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汉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莱卡斯(福建)置业有限公司、莆田市万晨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翁素英、陈剑锋、郑志勇、彭建霞、郑志敏、卓良玉、郑伍妹、郑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的书面申请及其提交的合同编号为福建Y14220106-1号的资产转让合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书等,依法裁定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为(2022)榕仲裁1314号裁决书对应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因你未在收件地址,我院无法向你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为保障你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我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联系地址:莆田市荔城区东园东路1068号
联系人:郑法官助理 联系电话:19859396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