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闽03执292号
冠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市福泰荣商贸有限公司、福建光明堂古典家俱有限公司、陈桂清、李红英、陈秀龙:
关于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盈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冠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市福泰荣商贸有限公司、福建光明堂古典家俱有限公司、陈桂清、李红英、陈秀龙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经随机摇号选定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莆田市福泰荣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存放于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莆田市宏利木业有限公司厂区内露天空地的质(抵)押物大果紫檀(数量约3560根,重量约6546.84吨)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25990.95万元。2023年8月2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将该质(抵)押物进行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为18194万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3年8月16日,本院进行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为14556万元,因无人竞买而再次流拍。第二次拍卖流拍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将上述标的物按二拍起拍价145560000元抵债给盈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轮候查封陈秀龙起亚和大众牌车辆各一台,轮候查封陈桂清北京现代牌车辆一台,轮候查封李红英丰田牌车辆一台。于2023年4月26日轮候查封李红英名下位于城厢区凤办新塘居委会下斜路的不动产。2023年10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冠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市福泰荣商贸有限公司、福建光明堂古典家俱有限公司、陈桂清、李红英、陈秀龙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因本院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以物抵债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条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内到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