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闽03执247号
邹小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凯丰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小强典当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榕仲裁140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00000元及尚欠利息、综合服务费、逾期付款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22821元,案件受理费18547元、案件处理费5000元,赔偿律师费损失80000元,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作出(2023)闽03执2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本院摇号选定福建德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邹小强名下坐落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圳东路1399号皇庭骏景8号楼1梯位2502室住宅及3号楼地下530号车位房地产进行评估,上述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430.10万元,据此,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地产。
因上述执行通知书、拍卖通知书、执行裁定、福德信房估(2023)618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于你们,本院即将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地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