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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23)闽0302执1373号 公 告
作者: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7-31 10:33:05 打印 字号: |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郭清图:

本院在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执行人郭清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号:(2023)闽0302执1373号]一案,因使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

1、(2023)闽0302执1373号查封通知,(1)责令被执行人郭清图在2023年7月2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启动对上述查封标的物的变现程序;(2)责令被执行人郭清图在2023年7月22日前腾空搬离上述标的物,交付钥匙给本院,配合本院执行。逾期未腾空搬离的,对标的物内的遗留物品,本院将视遗留物品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一并变现处置;(3)责令被执行人郭清图在2023年7月22日前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联系电话:18859686162)对上述查封标的物进行议价,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因上述查封标的物没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且标的物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不具备网络询价条件,无法向有关机构予以定向询价或网络询价。故逾期未议价的,本院视为你们不同意议价,将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4)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你们应在2023年7月22日前从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分库中协商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逾期未协商一致或者未确定摇号名单子库的,本院将采取摇号方式在名单分库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5)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上述查封标的物需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验。你们应在2023年7月22日前自行联系本院确定到场参与现场评估、勘验的时间。逾期未联系又不到场的,不影响评估勘验的进行。在现场评估、勘验过程中,当事人或协助义务人不予配合的,本院将依法强制进行;(6)本院将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对上述查封标的物进行变现处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2023年7月22日前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本案财产处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逾期未选择的,本院将指定淘宝网作为本案财产处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请你们自行登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关注具体财产处置情况。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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