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荔山、顾少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宏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荔山、顾少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号:(2023)闽0302执1470号]一案,因使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
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宏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荔山、顾少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302民初3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坐落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北大道119弄27号宏丰皇城水岸地下一层交还给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宏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年6月21日,本院依法在上述房地产处张贴限期搬迁公告。公告期满后,你们仍未自行腾空并迁出上述房地产。同年8月7日,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地产进行强制搬迁,并向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宏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交付上述房地产。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宏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已按照现状接收上述房地产并同意保管上述房地产内的所有物品。现通知你们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与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宏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5860088334)联系取回上述房地产内属于你们的物品。逾期仍未取回的,你们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在取回物品的过程中产生纠纷,你们须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