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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法进行时 | 荔城法院:信用卡出借他人使用,属于民间借贷吗?
  发布时间:2023-06-28 10:55:09 打印 字号: | |


中国人自古重情义

生活中

大家可能都遇到过

朋友急需借钱用钱

而自己正好也“囊中羞涩”

这时候

可能有人就会

“另辟蹊径”

通过将信用卡出借的方式

解囊相助

那么这种情况下

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呢?

程某某将信用卡出借给吴某某使用,使吴某某可以通过信用卡进行融资消费或套现。程某某通过出借信用卡的方式向吴某某出借款项,吴某某借用信用卡之行为具有融资的目的,属于民间借贷性质,双方由此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判决吴某某应返还程某某因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50000元,对程某某诉求吴某某应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出借、出租、出售信用卡有以下风险:

一、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导致发卡行无法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

二、存在民事法律风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银行不受实际使用人有无偿还能力的影响,担保偿还信用卡本息的还得是出借人;

三、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将信用卡肆意出借、出售给他人,他人持卡期间如发生信用卡非法套现、诈骗、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出借人、出售人也难辞其咎,甚至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因此,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码等信息,依法合规使用信用卡,不要出借信用卡,也不要信用卡套现后转贷,更不要买卖、出租信用卡,以免“摊上大事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来源:荔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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