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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防骗 | 又有人被抓!这种东西千万不要借给别人!
  发布时间:2023-04-25 16:40:19 打印 字号: | |

今年以来,莆田公安


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连续抓获多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嫌疑

有力斩断犯罪链条

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土壤


 案例警示

贪利帮信,同日被抓

2月9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疑似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

获此线索后,涵江分局刑侦大队联合国欢派出所循线追踪、迅速出击,成功锁定嫌疑人李某、张某。

经查,二人为谋取不法利益合作,在明知不能非法出租、出售、出借电话卡的情况下,由张某提供设备、李某提供名下电话卡,通过下载软件和拨打电话接通国内号码进行引流。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介绍售卡,双双被罚

年初,胡某找上想赚“快钱”的刘某,“热心”地向他介绍,出售自己的手机卡就能“轻松挣钱”。

二人一拍即合,明知有人收购电话卡用于非法途径,还是抱着侥幸心理,将名下电话卡出售,从中赚取介绍费。

2月26日,涵江分局刑侦大队、梧塘派出所根据下发线索在梧塘镇新丰村抓获胡某、刘某。面对审讯,二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盲目听信,终受严惩

3月23日,涵江分局刑侦大队、国欢派出所抓获涉嫌非法出租、出售、出借电话卡的违法行为人姚某新、姚某顺。

据姚某顺交代,他按照姚某新的要求,新办了两张电话卡,供其非法使用。

之后,姚某新在明知他人系利用电话卡从事网络违法犯罪引流的情况下,为牟取不法利益,仍将姚某顺办理的电话卡以每张200元的价格出售。

最终,二人均受到法律严惩。


不知悔改,再次落网

吴某,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前科,却不知悔改,“重操旧业”。

在明知他人利用电话卡从事网络违法犯罪引流的情况下,与上家约定好价格,将李某的手机出借。

李某则在明知不能非法出租、出售、出借电话卡的情况下,仍将名下电话卡提供给吴某某用于上家从事网络违法犯罪引流。

4月4日,涵江分局刑侦大队、涵东派出所在涵东街道将二人抓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对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依据《刑法》第287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诈骗罪”的,依据《刑法》第266条规定,按照数额不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请勿贪图小利,将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宝、微信等私人物品或即时通讯工具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一旦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将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涵江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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