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不还钱,我是真没钱还啊,再缓缓吧”
“什么?这个车子不是我的,是我跟朋友借的”
手机前的你是不是觉得这些话有些熟悉呢?
很多人都经历过被讨债甚至被法院强制执行,也曾想过,如果我想办法让我的名下什么财产都没有,是不是就不用还钱了。
有这样子的想法,那可就大错特错了。日前,秀屿法院审结了黄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危险驾驶罪。今天,秀小法就带你一起看看这样做的后果。
2019年3月18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内容为被告黄某归还原告陈某借款本息等人民币15万余元,分四期付清。因被告黄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陈某于2019年8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邮政专递向黄某寄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材料。执行过程中,经办法官查询到黄某名下有一台车辆以及农村宅基地一处,依法予以查封,并向莆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委托查封、扣押黄某名下丰田牌轿车一辆。但因无法找到车辆行踪,车辆未能实际扣押。
2022年4月14日,本院通知黄某交付车辆,但至2022年4月30日期限届满后其仍拒绝交付。直至2022年8月29日前,经办法官通过电话、短信、到居住地送达等方式通知黄某交付车辆,但被告人黄某仍拒绝交付,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随即将犯罪证据和相关材料移送公安部门。2022年8月,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立案。立案后,被告黄某才陆续归还欠款。但因其长期拒绝交付被执行财产已经触犯刑法,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2年9月21日,黄某主动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2022年10月16日,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车辆与被害人苏某发生碰撞,造成两部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认定,被告人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苏某无责任。经鉴定,从被告人黄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50.80mg/100ml。被告人黄某后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
本案被执行人黄某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在收到交付车辆的通知之后拒绝交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判决:
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的法定义务,欺人终将害己,诚信才能长久。黄某多次与申请执行人和解承诺还款,却一而再再而三失信,并且拒绝交付名下财产规避执行,甚至还在被执行期间犯下危险驾驶罪,其主观恶意明显,失信程度严重,因此触犯了刑法,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秀屿法院在此提示大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面对债务时,积极履行才是正道,切莫抱有侥幸心里,要记住,“抗拒执行不可取、莫把法律当儿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刑法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是有执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的义务人。
拒不执行罪的犯罪主体
依据刑法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是有执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的义务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
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有何后果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法院可以依申请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以下强制执行程序。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变实、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和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9)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