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6月20日
朱先生感到自己时日无多
为避免日后出现遗产纷争
提前立下了遗嘱
6月23日,朱先生去世
经查
朱先生生前父母早逝,个人终身未婚,无儿无女,也无兄弟姐妹等第二顺位继承人,属于法律规定的无继承人的情况。因朱先生在遗嘱中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无继承人,故范某某、林某某作为受遗赠人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朱先生于2022年6月去世,但其生前并未确定遗嘱执行人,也无继承人,依法应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由于朱先生无继承人,故受遗赠人范某某、林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指定朱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即莆田市城厢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符合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