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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法进行时 | 上班期间被地上物品绊倒,谁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2-11-29 16:29:40 打印 字号: | |



在工作期间受伤

单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吗?

那可不一定!

今天小编就带你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某受被告甲公司雇佣在车间内上班,从事过中底板刷白胶工作。2021年10月17日,陈某某在操作过程当中将装有泡沫盒的篮筐叠在原本装有胶绳的篮筐里,其在起身过程中被篮筐中的胶绳绊倒,随后陈某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后进行手术治疗,共住院16天。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达十级伤残。

陈某某出院后,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将甲公司诉至荔城法院。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某为被告甲公司提供劳务,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不慎而被篮筐中的胶绳绊倒导致人身损害,甲公司对陈某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工作环境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及监督指示义务,存在较大过错,依法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陈某某作为从事过中底板刷白胶工作的熟练工,在操作过程当中将装有泡沫盒的篮筐叠在原本装有胶绳的篮筐里,其在起身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而被篮筐中的胶绳绊倒,自身存在过错,应对本起事故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作为受雇佣的劳务人员,应当熟悉自己的工作环境,审慎履行职责,因疏忽大意导致自身受到伤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工单位也应对受雇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警示与约束,并对工作环境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切实预防和保护人员财产不受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荔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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