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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再违法?撤销!涵江法院召开首场撤销缓刑听证会
  发布时间:2022-11-22 11:18:35 打印 字号: | |

“我一时鬼迷心窍,在缓刑考验期内还参与赌博,以后绝对不会再赌了,我很后悔。”社区矫正对象黄某在最后陈述时,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近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首次召开撤销缓刑听证会,对涵江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提请撤销黄某缓刑建议进行公开听证。



合议庭听取了社区矫正管理局关于提请撤销缓刑的事实、理由、建议以及提交相关证据的意见。随后,黄某发表申辩意见。接着,检察院对于提请撤销缓刑的建议发表监督意见。最后,列席人员围绕法律法规、社会实情等分别发言。


经审理查明,黄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2年6月30日被涵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交付涵江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实行社区矫正。8月30日,社区矫正管理局以黄某涉嫌赌博被行政拘留为由,书面建议撤销对罪犯黄某的缓刑。



合议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经休会合议后当庭作出裁定。合议庭认为,罪犯黄某曾因赌博及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行政处罚,在犯偷越国(边)境罪的缓刑考验期限内,再因参与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此次听证会给全体缓刑人员敲响了警钟!缓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应当深刻反思,改过自新,遵纪守法,以重返正常社会生活,而不能心存侥幸,漠视法纪,重蹈覆辙。”主审法官许龙生介绍道,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要求社区矫正对象不仅应当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监督管理规定,还应当遵守其他法律法规。一旦违反,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撤销缓刑。


为切实保护人权,涵江法院尝试以举行听证会的形式审理申请撤销缓刑案件,旨在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让社会各界人士了解、监督法院审判工作,也让法官有更多角度思维去考虑案情和社会实情,增加更多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通过公开听证,让更多的人了解司法案件,让更多的群众相信法律,达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社区矫正法》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拟撤销缓刑、假释的,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执行以前被逮捕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撤销缓刑、假释的,对被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释放。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涵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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