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某某系某家具厂员工,在家具厂工作加工家具的过程中,手指不慎被割伤。乌某某伤后虽已及时就医,但本次的伤情对其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后乌某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调查,认为乌某某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其为左示指电锯伤伴血供障碍,并作出予以认定工伤的决定。但某家具厂对该认定决定不服,遂向涵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
主审法官陈法官在拿到案件材料的第一时间,进行了案卷梳理,仔细分析了案情并通过电话听取了各方的意见。
多次沟通后,陈法官认为争议的症结系双方就工伤赔偿金额存在分歧。
一方面考虑到乌某某的伤情及对其日后的就业影响,另一方面考虑到某家具厂因疫情导致的经营困难,主审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在陈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某家具厂支付给乌某某款项12万元,双方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尔后,双方共同签署了和解协议。协议达成后,某家具厂撤回对人社局的起诉,并主动履行和解协议,实现了行政争议的有效化解。
行政诉讼案件,件件连民心,桩桩系民情、案案关民生。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今后,涵江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将司法为民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不断增加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来源:涵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