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睇
案例普法|托关系上学:“能人”还是“坑人”?
  发布时间:2021-03-01 10:39:25 打印 字号: | |

为了让孩子能上好学校,有些家长挖空心思找关系,而这一心理正好被一些有心人利用。

近日,城厢法院审理一起因代办入学而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罗某某为使其小孩进入莆田某中学就读,委托林某芳设法办理,并于2019年7月27日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向林某烟(林某芳之母)转账5万元。之后,因林某芳未能实现让罗某某的小孩就读某中学,承诺同意退款,但仅退款2.5万元,后在微信聊天中以照片形式向罗某某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余款自借款日起三个月内还清。后因林某芳、林某烟期限届满一直未还款,罗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芳、林某烟立即偿还罗某某款项2.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法院审理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芳收取的2.5万元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依法应予以退还,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某某款项2.5万元及该款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非常典型的“找关系”办理入学的委托合同纠纷。家长通过“走后门”等形式让孩子入读公办学校,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给孩子树立了反面的价值取向,也可能会使自己的财产和利益受到损害,而且还会滋长不良社会风气,甚至有不法分子以“代办入学”为名实施诈骗,希望通过该案例建议家长们,熟悉相关政策,学习法律知识,切忌“投机”“走捷径”心理,提高防范意识,走正规途径,避免上当受骗。


来源:城厢法院


 
责任编辑:法在心中
  • 地址:莆田市荔城区东园东路1069号
  • 电话:2726108
  • 传真:2726193
  • 邮编:351100
  • 邮箱:ptzy_t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