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动态
国际禁毒日特辑 莆田法院为您解“毒”
  发布时间:2020-06-29 15:57:30 打印 字号: | |

我们经常谈“毒”色变,我们也知道“毒”害猛于虎。但仍旧是有这么一些人,抵挡不住诱惑,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你知道哪些属于毒品?什么行为构成毒品犯罪吗?下面就跟小编一起学习禁毒知识吧~


贩卖毒品罪2018年7月21日,陈某得知王某欲贩卖毒品而需购买毒品,遂介绍王某向左某购买毒品。后左某到约定地点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若干给王某,收取毒资300元。随后王某携带购得的毒品到吸毒人员欧某租住处并交付毒品(此前已交付毒资)。201872916时许,吸毒人员何某联系左某,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若干,约定毒资为550元。后左某让陈某携带毒品前往约定地点与何某进行交易,陈某从中截留部分用于自己吸食。案发后,陈某于20188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协助公安机关于同日抓获左某。王某于同年8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院认为 左某、陈某、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左某、陈某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二次,收取毒资人民币850元;王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收取毒资人民币400元;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左某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左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陈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相应违法所得款及查扣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收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0月29日,翁某让魏某(案发时系某酒吧工作人员)帮助预定莆田某KTV包厢用来作吸食“k粉”的场所,魏某答应后通过陈某(案发时系某KTV工作人员)协助定了某KTV一楼包厢。后翁某容留陈某、吴某英、吴某森在此包厢内一起吸食“k粉”。期间,陈某和魏某明知翁某等人在吸食“k粉”,还帮助查看包厢外是否安全,确保不让他人进入包厢。吸食“k粉”后,翁某将剩余未吸食的“k粉”藏于自己的小型汽车中。2019年11月4日,民警在翁某的上述车辆中查获并扣押一袋白色粉末状固体(净重6.53克)并送检。经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检材中检测出氯胺酮成分。法院认为翁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多次贩卖氯胺酮共计38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翁某犯贩卖毒品罪成立。陈某伙同同案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翁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陈某在容留他人吸毒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翁某、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翁某的亲属能代其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陈某的亲属能代其预缴罚金,在量刑时一并考虑。判处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及暂扣在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妨害公务罪2019年8月3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龚某涉嫌贩卖毒品,当日予以立案,后在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河滨花园抓获龚某。该局民警通过口头传唤将其带至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接受讯问。2019年8月4日,该局民警陈某、林某、陈某某、施某带领龚某到位于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河滨花园的住处,经向龚某母亲龚某珠示搜查证后,对龚某的卧室内进行搜查,当民警搜查到吸毒工具时,龚某当场拒不配合指认该吸毒工具,又往套房的大厅方向冲,并采用嘴咬、脚踹的方式袭击执行公务的民警,后又倒在地上阻止民警将其带离。其间,龚某的反抗行为造成民警林某腿部被踢中,民警陈某某手臂和腿部多处受伤。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法院认为龚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龚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龚某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禁毒宣传,我们在行动!

莆田中院:6月23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贩卖、运输毒品一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某于2009年至2017年间,曾经四次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戒毒之后并未悔改。2019年6月的一天,汤某向张某提出要购买毒品,双方约定了价格,向张某购买1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并由张某将毒品带回莆田。同月18日,汤某到张某位于广东省陆丰市家中支付现金10万元,另约定待张某将毒品运回莆田后再支付余款2.2万元。张某收款之后即向同案人“蔡某”(另案处理)购买1000克甲基苯丙胺。当晚,张某携带毒品与汤某乘坐大巴车从广东省陆丰市赶回莆田市。次日5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莆田市高速路口抓获张某,现场查获其持有的一袋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和现金2000元。经称重、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净重1101.9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70.8%。


仙游法院6月18日,仙游法院组织干警深入鲤城街道开展禁毒日普法宣传活动。干警向沿街的休闲娱乐场所、店铺及过往的行人分发禁毒宣传折页200余份,介绍毒品的概念、分类及吸毒的后果等等,号召群众要“远离毒品,珍爱生命”,在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增强群众识毒、拒毒、防毒的意识和能力,营造人人参与禁毒的浓厚氛围。


荔城法院:荔城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毒品犯罪,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遏制毒品犯罪活动。2019年以来,该院共受理33件毒品犯罪案件,涉案人数52人,已审结21件29人。积极参与禁毒斗争普法宣传工作,结合进村入户活动大力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加大以案释法力度,积极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对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并将生效裁判文书予以公开,主动扛起禁毒责任担当,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司法力量。


城厢法院:6月24日,城厢法院联合市禁毒单位、城厢分局华亭派出所在华林工业园区开展第33个“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通过横幅、设立咨询台及发放禁毒手册、禁毒宣传物料等方式,向人民群众普及毒品的危害、防毒常识及法律法规,使群众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告诫人民群众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涵江法院:6月23日,涵江法院联合涵江检察院、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市区妇联、助涵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一同走进镇前小学,为留守流动儿童开展“绿色人生、健康无毒”禁毒宣传活动。通过播放禁毒宣传公益歌曲,观看禁毒公益宣传片,开展禁毒知识比赛,创作禁毒手抄报,分发禁毒教育宣传手册、教育读本等,从科学角度向孩子们揭露毒品危害,同时,鼓励孩子们在《禁毒小卫士承诺书》上签名,以实际行动践行“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从我做起”。


秀屿法院:6月23日,秀屿法院联合区禁毒办、南日镇政府等13个部门在南日岛开展以第33个“6.26”国际禁毒日暨创“平安无毒岛”为主题的禁毒宣传活动。通过横幅、充气拱门、设立咨询台及发放《家庭禁毒手册》等宣传方式,向人民群众普及毒品的危害、防毒常识及法律法规,使群众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告诫人民群众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责任编辑:法在心中
  • 地址:莆田市荔城区东园东路1069号
  • 电话:2726108
  • 传真:2726193
  • 邮编:351100
  • 邮箱:ptzy_t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