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书
(无对方当事人的申请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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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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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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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人民法院 |
附: |
申请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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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申请书供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等特别程序,以及公示催告程序申请票据无效等用,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申请人”栏,如系公民的,应定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3、“申请人”署名栏,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由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