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离婚后,女方因男方反悔纠缠,念及女儿又回到男方家中共同生活,其间两人感情回温,但一直未补办结婚手续,后女方发现自己再次怀孕,此时男女双方又因矛盾激化,女方返回娘家居住,后产下一子,女方与男方的非婚生子究竟由谁抚养?近日,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判决孩子由母亲姚某抚养,生父陈某需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并支付给姚某怀孕及分娩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计1689元。
姚某和陈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女琳琳,后两人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6月底协议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证书。2012年12月底陈某求和,姚某思及年幼女儿,便回到陈某家与陈某同居,但未补办结婚手续,直至姚某再次怀孕。2013年8月晚,陈某情绪失控殴打姚某并将其赶出家门,姚某不得已返还娘家生活,并于2014年2月在当地医院生下一男孩童童,因男孩系夫妻二人所生,而陈某在此期间未支付、承担任何费用,姚某遂诉至涵江法院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及补偿经济损失。经法院调解,双方仍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法达成一致。
涵江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非婚生子童童的抚养问题,陈某和姚某均有抚养义务,但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因童童目前未满周岁,还在法定哺乳期内,且陈某还正在抚养另一婚生子琳琳,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判决童童由母亲姚某抚养,父亲陈某需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