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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寄回被盗物品 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秀屿法院 何遇舟  发布时间:2015-05-21 14:47:14 打印 字号: | |
  28岁的陈某在莆田务工。因一时贪心,在一家银饰品店内盗窃银饰品后,十分后悔,将所盗银饰品邮寄到失窃的店里。近日,莆田市秀屿区法院审结这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陈某因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4年8月29日13时许,陈某一人到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上塘珠宝城想买些饰品。在逛二楼的某银饰店内购买银饰品时,趁店内营业员未注意将柜台上重1361.3克的银饰品放在自带的蓝色手提环保袋内,经鉴定,共计价值5716元。随后其离开现场。回到家后,身为女人,且第一次作案的陈某觉得很害怕,过了3天,便以邮寄方式将盗得的银饰品全部归还给被盗的银饰店,并取得店主张小姐的谅解。

  2014年10月10日,陈某到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投案。

  经办法院告诉记者,“虽然最后归还了全部财物,但陈某的偷盗过程已经完成,盗窃的金额仍然按照5716元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合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退出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综合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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