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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仿真枪” 却具致伤力 莆田一无知青年被判刑
作者:何遇舟  发布时间:2015-05-19 08:33:19 打印 字号: | |

      莆田市秀屿区一青年黄某,通过淘宝网店购得两把仿真狙击枪。谁知,正是这两把黄某认为是玩具枪的“枪”,最终将黄某送入监狱。近日,莆田市秀屿区法院以黄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3年11月1日,黄某在淘宝卖家“南城烟雨”店铺选中了一把约1米长,枪身颜色、形状与M16A1狙击步枪一模一样的仿真枪,并最终以550元的价格成交。他的好友林某见到此枪也很喜欢,同月6日,黄某帮林某又在同一网店购买了一支相同型号的仿真步枪。2014年9月,秀屿警方根据线索,在城厢区霞林街道将黄某抓获,黄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刑事拘留。
      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认定,上述两支M16A1仿真狙击步枪均为枪支。听到这个结果,黄某不能接受,他认为自己所买的“枪”是玩具枪,而且是通过正常在淘宝购物交易而来,自己购买仿真枪支仅仅是为了玩耍打鸟,不是犯罪行为。在法庭上,黄某也坚持认为,自己购买的都是玩具枪,而且也没什么威力。对此,鉴定中心人员解释道,经过严格测试,且按照枪支相关鉴定标准,这两支枪的比动能都达到了枪支的标准,已经具备了枪支的致伤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购买非军用枪支两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鉴于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宣告缓刑。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符合枪支特征即为“真枪”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依据《枪支管理法》和2010年12月7日修订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因此,只要仿真玩具枪符合上述规定中枪支的特征,即应认定其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而不能将仿真玩具枪一概排除在枪支之外。
      我国《刑法》第125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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