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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屿法院:公婆控制丈夫死亡赔偿款 媳妇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秀屿法院 何遇舟  发布时间:2015-01-27 15:12:19 打印 字号: | |

      丈夫意外死亡,公司赔偿百万,公婆拿来还债建房,仅拿出1万元给亡者遗腹子和妻子。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涉及死亡赔偿金分割的共有纠纷。

      新婚3个月,丈夫发生意外

      2013年2月5日,莆田秀屿的江女士与廖先生登记结婚。两人都在北京某公司上班。同年5月25日,廖先生被公司派遣到俄罗斯出差,其在出差期间意外身亡。而江女士此时已怀有身孕。

      7月26日,两人所在公司与江女士及廖先生的父母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一次性赔偿给江女士及死者父母赔偿金101万元,该赔偿金包括支付给江女士及死者父母的死亡补偿费以及被抚养人(包含廖先生与江女士现孕育的胎儿将来出生后到16周岁的生活费)。协议签订后,公司将赔偿款汇至廖先生父亲的银行帐户。

      钱要拿来还债和建房子

      江女士某多次要求分配赔偿款,均遭到廖先生父母的拒绝,其仅收到该赔偿款中的1万元。2013年12月江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廖先生父母列为被告,索要赔偿款70万元。次年2月10日,小廖出生,经申请,法院将小廖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

      廖先生父母在庭审时称,自己在收到101万元赔偿金后,23万拿来还儿子与江女士结婚所产生的债务,剩下的钱已经开始用来建房,自己也要养老,不愿意再支付过多的钱给江女士。案经审理,因双方各持己见,致本案调解无效。

      赔偿款分配需先扣除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廖作为原告江女士与死者廖先生的儿子,赔偿协议中明确101万元赔偿款包括其子出生至16周岁的生活费,因赔偿协议未明确抚养费标准,根据赔偿协议签订地为北京,签订日期为2013年7月26日,本院酌定孩子抚养费应按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小廖的抚养费系其应得的合法财产,现被两被告非法占有,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应承担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

      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

      因两被告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赔偿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北京某公司支付的赔偿款中有两被告的抚养费的份额,故对两被告不应计算抚养费,扣除小廖的抚养费,剩余的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也不是死者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系对死者近亲属未来财产损失的赔偿,有权分割主体为死者近亲属。廖先生的死亡赔偿款,应该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分享,两被告拒绝将两原告应得的份额分配给两原告,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两被告辩解该赔偿款已用于盖建房屋及偿还廖先生生前债务,但庭审时,两被告承认盖建房屋未与原告商量,且所建房屋产权证的申请人为被告自己,又因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廖先生生前债务数额,故两被告的该辩解于法无据,依法不能采纳。

      故法院酌定两原告及两被告共4人,每人应各自按25%的赔偿份额,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平均分配,两被告应当在5日内予以返还侵占江女士及小廖应得的赔偿额。江女士已经领取1万元,可抵扣其应得赔偿款。

责任编辑:秀屿法院 何遇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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