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利用汽车“干扰器”,干扰汽车司机锁车,随后趁机盗走车内财物。屡次得手后,两人被警方抓获。最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对两人依法判决。
刘某和杨某同是广东湛江人。2013年9月底的一天,刘某将在东莞打工的杨某邀到深圳。相聚喝酒的时候,刘某向杨某提议一起出去旅游转一转。杨某听出行话,意思是一起开车到外地盗窃别人车子内的财物。当即杨某就同意了,并说好盗窃的财物三七分,由杨某开车望风,刘某负责盗窃车内财物。
2013年9月27日上午,刘某带着两个从网上购买的“干扰器”,坐上杨某租来的小轿车从深圳出发,顺着高速公路沿途作案。先是在湖南和江西的一些服务区内,刘某用“干扰器”阻止了一些汽车上锁,但都没在车内找到值钱的物品。两天后,两人来到了莆田东进服务区,刘某使用干扰器干扰了一辆宝马X5轿车落锁,之后趁车上人员上卫生间之机,打开车门盗走车内的三个包(内有23000元现金及3部手机、1部PSP游戏机),并立刻向路边望风的杨某招手示意。杨某便迅速将车开过去载刘某一起逃离现场回到深圳。
同年10月15日,挥霍完盗窃的钱财后,刘某又约上杨某出去转转。两人又采用了同样的方法,在深圳市往韶关市一高速公路服务区,盗得2部笔记本电脑和2部平板电脑。得手后,两人下高速到韶关市。当天刘某两人便被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