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到公司抓捕涉案员工陈某时,老板不仅不动员陈某投案自首,还和另一名员工共同为陈某逃匿提供帮助。日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窝藏案,两名被告人双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1年11月25日,公安人员获悉涉嫌犯强奸罪的陈某藏匿在莆田一家物流公司内,便赶赴该公司抓捕,但被逃脱。之后,公安人员将陈某的涉案情况告知该公司老板苏某及员工薛某,让两人帮忙动员陈某去投案。待公安人员离开后,陈某用公用电话打电话给薛某请求帮助。当天晚上10点许,薛某和苏某一起开车将陈某接到苏某租住的套房内去躲,苏某还拿了1000元给陈某。次日,苏某、薛某到苏某的租房里和陈某会合商议要怎么办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庭审中,苏某、薛某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都说“因为平时关系比较好,所以不忍心不帮他,自己也不懂法,希望能从轻处罚。”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薛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结伙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资金等,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鉴于两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