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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帘门卷伤借房人 房主、承揽人、制作商齐赔偿
作者:城厢法院 方敏生  发布时间:2013-07-19 09:07:29 打印 字号: | |

    借用邻居的店面办“过厝酒”,不幸被卷入卷帘门致九级伤残。该男子所受到的经济损伤应由谁赔偿呢?日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黄某开办了一制作卷帘门的工厂,该厂未办理营业执照,平时制作卷帘门主要是由黄某和厂里聘请的师傅制作,其子有时也在厂里帮忙。2009年6月,翁某将自己位于城厢区荔园路的房子一楼店面发包给卓某制作卷帘门,卓某再转包给黄某儿子制作。制作并安装卷帘门后,翁某支付给卓某卷帘门加工款5397元,黄某儿子出具给卓某结算单,结算金额为5397元。

    2009年11月25日,原告陈某准备借用翁某的店面办乔迁酒席。因该店面卷帘门的遥控开关失灵,陈某在用卷帘门左上角设置的手动控制方式开启卷帘门时,右手臂、头部和胸部被卷入卷帘门致伤,被送往住院治疗,共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6万多元。经鉴定,陈某右耳廓缺失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右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及右尺桡骨多段骨折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对于导致陈某受伤的卷帘门,经鉴定该卷帘门是无生产厂名、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的“三无”产品,且电动装置为链条传动,无安装安全防护罩,存在安全隐患。事发后,陈某将黄某父子、卓某、翁某都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2万余元。

    庭审时,黄某父子辩称,翁某对安装后的卷帘门质量始终没有异议,且于2009年10月发现遥控启动开关失灵后,也没有对加工者提出异议,显然翁某已默认了卷帘门的合格性。根据承揽合同的规定,承揽人交付完成作品并经验收后,其责任就结束,就无需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卓某辩称,自己只是履行了介绍人的义务,并没有从中获利,不应承担责任。而被告翁某则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黄某父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黄某父子不具备制作卷帘门的资质,其制作的卷帘门是不合格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原告损害的直接的根本原因,故酌情确定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卓某与翁某之间就制作卷帘门存在承揽关系,与黄某父子存在转包关系。由于黄某父子不具备制作加工卷帘门的资质,故卓某存在选任过失,其也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酌情确定由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翁某应知其自家的卷帘门存在故障却在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有瑕疵之物出借给原告致原告受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酌情确定由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陈某在操作卷帘门时,明知遥控开启功能已失灵,却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未请专业人士开启,而是自己直接用手动开启,操作不当致受伤,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负20%的责任。

    经认定,原告陈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2968.86元。法院判决被告各方按担责份额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城厢法院 方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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