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蔡某赔偿原告陈某2.2万余元。
原告陈某和丈夫经营胶水生意,被告是一家鞋厂经理。该鞋厂因生产需要向原告购买胶水,但却拖欠胶水款拒不偿还。2011年8月24日上午9时,原告到该鞋厂催讨胶水款时,与被告发生争执并被殴打致伤,后原告报警。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实际住院22天,共花去医疗费1.6万余元。
2011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以被告蔡某殴打原告陈某致轻微伤为由作出决定,对被告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原告对该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该处罚决定。随后,原告陈某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人身损害经济损失2.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蔡某动手殴打原告陈某致其受伤,存在过错,故其依法应对原告受伤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