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某通信运营商签订了一份《靓号使用协议书》。在履行完了约定的3年最低消费额义务后,竟还被扣划最低消费费用,运营商给出的解释是曾发出通知,最低消费应为终身制。近日,法院审理后,认定终身最低消费为霸王条款,当属无效。
2007年11月19日,福建省莆田市某通信运营商与张某签订了《靓号使用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在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乙方保证其月消费能力达到800元,若乙方出现月消费能力达不到协议规定标准的情形时,乙方同意甲方从预存话费中扣收差额部分。协议书同时规定,通信企业的其他有关业务规定及服务规定,包含任何与本协议内容相关的办法、方案、规定均为该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而在此协议签订之前,该公司曾发布《关于靓号规则的通知》,规定有关靓号最低消费约束期为终身制。
3年后,张某2011年12个月共消费话费等计1653.6元,而通信运营商则依然依据每月最低800元的额度收取了张某的话费9600元。协商不成,张某将通信企业告上了法院。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关于靓号规则的通知》中有关最低消费约束期为终身制的规定,属加重消费者责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该通知内容有违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条款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张某已按约履行了36个月的合同义务。据此,法院判决运营商收取的9600元中,应将多收的话费7946.4元返还给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