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才卖了300块啊,没想到要被判三年多的刑,真是得不偿失啊!”看着一审判决书,被告人张某后悔不已。日前,莆田荔城法院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要求张某一次性赔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零二十二元。
2012年4月起,被告人张某在凌晨时分窜到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分四次用剪刀共盗剪正在使用通信中的电缆线310米,造成整个地区通信中断3小时。尔后,张某以每斤8元的价格将盗来的电缆线卖给了收购废品的陌生人,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眼见来钱如此“方便”,尝到甜头的张某在6月20日凌晨,又窜到同一地区,用剪刀剪断电缆线约100米。正在张某将电缆线运走过程中,莆田市电信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其当场抓获。经莆田市荔城区价格鉴定,被破坏的电缆线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00022元。
法官告诉记者,别看被告人张某仅仅通过盗窃获利人民币300元,但是这种行为是属于盗窃正在使用的电缆线,破坏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设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看来,公用电信设施还真是“摸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