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院江口法庭赤港法官工作室成功调处原告陈某(女)诉被告福建某公司工伤争议纠纷一案,维护了女性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原告陈某系云南人,女,彝族,在莆工作农民工,其于2011年8月底在被告公司PU室发生工伤事故,因此花去医疗费、伙食费等费用数万元,生活困难。其主张被告应承担伤残补偿金、医疗费补助金及就业补偿金25000元,被告以已经一次性全部支付原告医疗费、生活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5735.65元为由,拒绝支付其上述主张的费用。近日,经过前期多次的释法析理工作,双方终于各自让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已经支付人民币25735.65元的基础上另外再补偿原告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就业补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