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车祸牵引出七个被告的官司,近日在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七个被告各执一词,谁也不愿承担过多的责任,众说纷纭之下40多万元的赔偿款受害方究竟要向谁索赔呢?
2011年3月3日21时许,受害者林丽行走在324国道98K+480M附近,被一辆从莆田往涵江方向急速行驶的轿车撞倒,轿车司机陈扬驾车逃离车祸现场,致使处于昏迷状态的林丽又被张华驾驶的半挂牵引车碾压,当场死亡(该半挂牵引车后拖一部挂车)。交警大队认定,肇事轿车驾驶员陈扬负本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张华负本事故次要责任,受害者林丽无责任。肇事小车为市民郭勇所有,挂靠在莆田某出租车公司,该出租车公司系肇事轿车登记车主及被保险人,车祸发生前由轿车所有人郭勇将车租赁给市民陈辉,而事故发生时陈辉雇佣陈辉为驾驶员。该车已向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莆田某物流公司系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及被保险人,该车已向人寿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莆田某物流公司系挂车所有人及被保险人,该挂车已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林丽父母悲痛之下,将莆田某出租车公司、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莆田某物流公司、人寿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肇事小轿车实际车主郭勇、租赁者陈辉等七个被告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七个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70596元。
法院受理后查明,撞倒林丽的轿车属郭勇所有,挂靠在莆田某出租车公司,车祸发生时由陈辉租走并雇佣陈扬为驾驶员;而张华驾驶的半挂牵引车是属于被告物流公司所有,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本案相继产生了七个不同的被告,七个被告都认为自己不应承担或者应该减少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肇事车辆驾驶员陈扬负本事故70%的民事责任,驾驶员张华负本事故30%的民事责任。本案两肇事车辆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故两车辆的相关责任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本案所有肇事车辆均已经投保,应由保险公司先以赔付。故法院做出以下判决:三家保险公司分别在保险限额内承担11万元,97677元及11万元的赔偿额;轿车租赁者陈辉承担87930元,出租车公司及轿车实际所有人郭勇对损害的发生并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