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仙游的男子谢某,通过相亲认识女子后劫财劫色又敲诈。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谢某是被害人郑某曾陪朋友相亲时认识的,2010年3月13日,谢某以邀请吃饭为借口,开着小轿车将郑某接到“天马山庄”附近,突然把车停下并反锁车门,拿出一把水果刀对郑某进行威胁,逼迫郑某脱光衣裤,又强行用自己的手机与郑某的手机交换,并用郑某的手机拍摄郑的裸体照片,随后,强行与郑发生性关系。第二天,谢某就不断打电话给郑某,以公布郑的裸体照片相要挟,向郑勒索人民币2000元。郑某不堪忍受,只好向警方报案。谢某因无法敲诈到钱,便将郑某的手机销赃给一家通讯店。
2010年3月25日,谢某又萌生邪念,将通过相亲认识的被害人游某约出购物、吃饭。当日24时许,谢某驾驶小汽车载游某到一酒店,使用游某的身份证登记了一间客房,并以不发生性关系为保证将被游某留宿在该房间。进入房间后,谢某便强行脱游某的衣服,游某反抗时将谢某的右臂咬了一口,谢某就挥拳殴打游的面部致轻微伤,并用手机拍摄游的裸体照片,又拿走游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50元及一张银行卡并逼迫游某说出银行卡密码,之后强行与游某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6时许,谢某从游某的银行卡上取走了人民币2300元后,还没挥霍便被民警抓获。
法院对谢某作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