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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中院:作出首例缓刑禁止令
作者:黄健忠 黄婷婷  发布时间:2011-07-11 15:02:33 打印 字号: | |

    7月5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容留他人吸毒的被告人佘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禁止佘某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等娱乐场,这是莆田市发出的首例缓刑禁止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某月,被告人佘某与同案犯李某(已判决)商量去宾馆开个房间休息,后以被告人佘某美为主三人共同出资并以佘某美的身份证登记入住城厢区龙桥街道某宾馆,后转到该宾馆另一房间入住。同月26日凌晨,吸毒人员“某彬”与同案犯李某电话联系后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前往与被告人佘某美、佘某及同案犯李某同住房间一起吸食。同月27日,被告人佘某美、佘某及同案犯李某又先后在该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林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同月28日凌晨,公安人员在该房间当场查获上述人员,并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48克及吸毒工具。今年5月,佘某被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佘某美、佘某结伙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佘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且能主动预交罚金。根据佘某犯罪后能认罪、悔罪的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地村民组织又愿为其落实监管、帮教,具备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故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防止发生社会危害,可禁止其进入特定场所和接触特定的人,并禁止佘某接触有吸毒历史或者正在吸毒的人。

    法官警示:目前,一些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由于缺乏必要的基本法律知识,走上社会后逃避家长的管教,过早涉足娱乐场所,追求不健康的生活方式,最终误入歧途,导致走上犯罪道路。一些家长也没有意识到子女在成长的道路上需要更多的关爱,完全不了解子女在外的生活、工作情况,未尽监管职责,也是导致子女犯罪的间接原因,应引起家长的深刻反思。

责任编辑:黄健忠 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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