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秀萍与被告林文毫相邻权纠纷一案,被告林文毫以原告李秀萍在公共通道地下设置排水管道影响其排水为由阻止原告埋设管道。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不影响被告正常权益的行使,准许原告在公共通道靠自家房屋处设置排水管道。判决生效后,被告仍强行阻止,原告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执行法官了解到双方之前就因相邻权纠纷打过几场官司,矛盾很深,如果强制执行势必使两家矛盾激化,引发争斗。该院高度重视,采取“组织调解”和“强制措施”并用的方法,展开执行工作。林永煌院长带领分管副院长、执行局负责人、法官多次深入现场实地勘查,组织调解,并邀请辖区镇、村干部共同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力劝双方和解。调解期间,原告仍多次上访,要求立即执行。在对被告采取拘留措施期间,该院并未放弃对被告的说服工作,先后两次到拘留所做被告的思想工作,最终促使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写下悔过书,同意与原告和解,案件得以妥善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