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家住福建省仙游县度尾镇霞溪村的男青年刘某椿经人介绍与同乡镇云居村的女青年严某琴相识,并意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因严某琴生于1979年10月,时其虽已满17周岁但未达到法定法定结婚年龄,不能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适逢严某琴有一姐与其长得相像,且与1975年3月生,已年满21周岁。经双方同意,刘某椿与严某琴合照结婚照片,但是用严某琴之姐严某英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严某琴将户口从云居村迁到霞溪村落户,与刘某椿共同居住生活,并2001年生育一男,2004年10月生育一女。
事后,刘某椿因与严某琴感情不睦,想与严某琴“离婚”,但因骗领结婚登记手续,故起诉请求撤销与严某琴之姐严某英的结婚登记。仙游法院已受理此案,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