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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作者:郑荔琼  发布时间:2011-04-21 10:16:58 打印 字号: | |

    2009年12月17日,吴某驾驶一辆小轿车与何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害。之后,吴某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吴某的车辆系向银行贷款购买的,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约定保单第一受益人为中国银行涵江支行,故吴某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因索赔无着,吴某于2011年2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合同条款对合同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由于本案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受益人为银行,故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应为银行,吴某作为本案的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应当驳回吴某的起诉。

    吴某认为,虽然保单约定第一受益人为中国银行涵江支行,但本案投保车辆仅发生部分损失,将理赔款支付给吴某不会对第一受益人的抵押权造成损害,且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吴某,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吴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吴某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第二,保险赔偿金的功能是对保险标的价值的恢复,它可以用来对保险标的进行修复或重置。在本案中,吴某投保的车辆是部分损失,并非全部损失,如果将保险金给了第一受益人,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修复或重置不能实现,不利于投保人恢复正常的经营和生产生活。因此,吴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保单约定第一受益人为中国银行涵江支行,吴某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判决保险公司应对吴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黄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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